从即墨院“四分式”履职看基层检察院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日期:2020-11-19 16:26:29]
来源:
作者:李卫东、孙振强、刘春华、张伟、郭亚南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又要服务和保障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责无旁贷。本文从分析检察机关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涉案原因分析、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我院在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探索与实践四个方面入手,对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职能  民营经济  平等保护  四分式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青岛市即墨区民营经济发展现状:截止到2018年,青岛市即墨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已分别达到111086户和43922家,注册资本金达到2096.29亿元,同比增长41.5%。全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20930户,私营企业9406家,民营经济量增速居青岛市第一位。根据即墨政务网官网发布的1-12月主要经济指标显示:2019年全部税收135.6亿元,其中民营经济税收达到87.4亿元,占比高达64.5%。
一、检察机关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指示,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念”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推动国家供给侧机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文件,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从检察职能出发,梳理案件,分析涉案原因
梳理即墨区检察院2016-2019年办理的112件涉民营企业案件。其中刑事案件88件202人,民事案件24件。刑事案件中,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被害方的案件有47件;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侵害主体或受牵连的案件有41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侵犯知识产权、职务侵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类案件为多发案件。24件民事案件中,有2起系涉案企业涉及虚假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18起系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管或行政处罚;有2起系因涉案企业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食品;有2起系因涉案企业不服法院判决,申请检察监督。
分析原因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追求利益最大化,法律意识淡漠。随着市场经济竞争日益加剧,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利润的追求也越来越迫切,不仅仅财富要更多,而且要更快地增长财富。在这种动机和心态的驱使下,部分经营主体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更多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问题,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企业则更多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以及为追求利益而衍生出的贿赂犯罪等。
(二)内部管理存在漏洞,企业财务制度不严格。由于民营企业大多发端于农村中的专业户或城市中的个体工商户,受各种因素影响,他们的管理方式多为家族式的粗放管理,忽视内部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人员职责权限不明,岗位间缺少监督和制衡,为犯罪提供了方便。有的民营企业领导不重视财务检查和监督,财务工作长期不对账、不跟踪、不检查,对资金的流向不明,开支多少不清,让一些人钻了空子;有的企业供销双方的货款往来不走银行等正常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务员收取现金的权力,给企业带来潜在风险;有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收支帐不全,财务人员既是会计又是出纳,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
(三)资金问题的现实制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要生存、要扩大经营规模,“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民营企业既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间接融资,又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这导致大量民营企业转而向民间融资机构贷款。然而这些机构得不到法律保障,同时更有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企业家个人的集资行为更是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
三、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经济提供司法保障
(一)预防为主,增大普法力度,促进民意经济规范发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但绝不是放任其发展。2019年4月,《问政山东》节目报道了即墨服装市场假冒伪劣问题屡禁不止,暴露出一些个体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漠,不认为制造销售假冒大品牌服装箱包是违法行为,或虽知道是违法但问题不大,凸显出普法力度不够。近几年办理的案件中也有涉及非法行医、无资格进行医学美容、专门针对老年人保健的虚假宣传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执法部门应该加大普法力度或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宣传。同时,也反映出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严或监管存在较大漏洞,检察机关也可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落实。
(二)建立专业化的办案队伍。对于网络、金融领域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司法机关应成立由具有专业背景知识、办案经验丰富的团队专门办理,做到高效、公正办结案件,同时防止受理案件难、侦查认定难、审查起诉宽、裁判处罚轻等现实问题。
(三)建立完备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机制。切实为涉案民营企业提供全程规范的检察服务,不断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必须坚持制度先行。
(四)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的表现,对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对认罪认罚的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功能,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人认罪伏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五)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一同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打击力度,做到“打小”、“打早”; 积极开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和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侵权假冒案件工作。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方式,督促知识产权审批、监管、保护等部门完善制度机制。着力健全长效办案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案件检察官办案组,形成专业化办案优势。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大力营造创新法治环境,助力民营企业打造驰名商标、知名品牌。
(六)注重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注重把握办案时、度、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充分考虑额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做好经济影响评估,特别是涉及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办案时要审慎、稳妥,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要主动帮助涉案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及时告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对涉及案件情况相关报道失实的,采取适当方式及时予以澄清,注重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防止“案子办了,厂子垮了”,避免简单机械司法,努力实现双赢共赢多赢。
(七)建立健全与民营企业间的常态化联络机制。根据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深入基层普法宣讲、以案释法,结合办案深入剖析民营企业涉案领域、发案原因、案件特点、法律风险等具体问题,针对共性法律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提供量身订制化、菜单选择式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法治意识,提高规范经营、加强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的能力,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四、即墨院在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中的探索与实践
(一)推出服务民营经济“四分式”工作法。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民营企业的法治需求,做到“企业有所需,检察有所为”,推出服务民营经济“四分式”工作法:
1、明确“五种情形”,实施分类定策,用心体现检察力度:对于企业(负责人)被犯罪侵害的,依法严惩,体现“检察力度”;对于企业(负责人)犯罪的,宽严相济,秉持“检察善意”;对于企业(负责人)被无故牵连的,坚决纠正,展示“检察公信”;对于企业存在法律风险或隐患的,及时提醒,发出“检察关怀”;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常联系,释放“检察温度”)。
2、坚持 “五个一律”,实施分层决定,充分体现检察准度:一律向院服务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一律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一律汇报到分管领导、检察长;有较大影响或分歧的一律提交院服务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决定;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或重大分歧的一律上报青岛市院民营经济领导小组。
3、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实施分级处理,切实体现检察温度:一级是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倒闭的;二级是可能造成企业停工停产三个月以上、影响职工就业的;三级是可能造成企业三个月以内停工停产的;四级是可能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不顺畅的;五级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没有影响的。根据评估的级别,通过不捕不诉、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等方式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
4、建好用好“五大平台”,实施分块服务,全面体现检察广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资源“三大优势”,依托微信、APP软件搭建了“五大平台”,融合运作,有效拓展服务广度:“检察业务平台”,突出内部资源共享、协作办案;“网络服务平台”,设立“两微一端”服务民营经济专栏;“工商联共建平台”,加强与工商联的协作及共研共商;“企业行业组织平台”,建立检察官列席企业相关会议制度;“代表委员联系平台”,发挥代表委员作用,推进检企共建。
(二)将“四分式”工作法标准化,促进制度落地落实。这一工作模式先后被省标准委、国家标准委立项。
围绕“四分式”工作需求,为将“打击、保护、预防、服务”落实落细,即墨区院结合民营企业法治需求和检察工作实践,对中央、国家、省市区委、上级检察机关围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出台的政策文件、意见办法,涉及民营经济主体常见犯罪罪名,知识产权保护、企业风险防控问答,涉民营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明白纸等方面进行收集、梳理、挑选、编印,发送企业学习借鉴,以期为促进民营企业全面提升法治意识,依法生产经营,有效防控经营风险,实现企业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制定了《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分级评估细则》,实行“专人负责,一案一评估”、“分级施策,一案一措施”、 “服务大局,一案一统筹”、“ 动态调整,一案一复核”;制定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流程规定》,自案件承办人受理案件之日起,必须根据“五个一律”(即:涉企案件一律向院服务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涉企案件一律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涉企案件一律汇报到分管领导,重要案件一律汇报到检察长;涉企案件有较大影响或分歧的一律提交院服务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讨论;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或重大分歧的一律上报青岛市院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规定,启动办理程序。同时,即墨区院还制定了《涉民营经济案件案后跟踪评估规定》,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涉民营经济案件案后跟踪评估工作,案件判决生效7日内,案件承办人应当启动跟踪评估程序,20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报告需对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指标、涉案民营企业自身影响指标、案件办理社会效果影响指标分别作出评估,并根据指标评估情况,形成总体评估意见,提出延伸检察服务的意见建议。通过完备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机制,使服务民营经济工作切手收到实效。
加强检察机关与企业行业协会的互联互通互动,建立了“检察官列席区中小企业协会例会、年会”制度,极大地增加了检企互动,检察官直观了解到了更多的企业动态、法律需求,便于开展更有针对性的送法进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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